香港(信仰通讯社)—据香港教区周刊公教报报道,中国内地一批修女九月来港,汤汉主教九月八日在教区中心会议厅会晤二十一名修女,并发表讲话,全文如下:
各位主内的修女:
祝大家神形康泰。近日从《中国天主教》网站得悉您们被派遣来港,我遂联络徐锦尧神父,安排今日相聚,以表达教会的立场。多谢徐神父安排这次会面,在此衷心欢迎您们,希望您们今次访问交流收穫丰富,使您们的修道生活更坚固,更有教会感,以及强化福传使命感。当然,也希望你们身在异地,能保重身体,有强健的体魄应付这十多天的交流和活动。
我约于十日前,由西班牙马德里参加完普世青年节活动返港。本届世青节主题是:「在基督内生根修建,坚定于你们所学得的信德。」(哥二7)它使我反思教会的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特质。在世青节期间,我亲身感受到普世教会的精神及活泼朝气。
我应大会之邀,在马德里负责为操广+东话的青年主持要理讲授,参加者约千人,包括八百多位来自香港教区的青年,数十位来自澳门教区的青年,也有来自加拿大、新西兰,以至国内的青年。他们都很开放积极、努力参加一切有关活动。当然,大家都感到参与八十四岁心境仍然年青的教宗本笃十六世所主持的活动,最为兴奋雀跃。返港后,大家都觉得获益良多,回味无穷。
在世青节时,所有讲授教理的主教都被安排在两三间酒店住宿,故我有机会与其他国家多位主教交流。当他们获悉我是香港主教,不约而同提出相同的问题:「中国在经济等多方面的发展了不起,致力成为国际社会活跃的一员,积极承担国际责任,但为甚么天主教会自去年底再次发生令人痛心及费解的非法祝圣主教问题?」
我只能根据所知,如实告诉他们:依照前教宗真福若望保禄二世的指示,教廷已于多年前与中国政府展开非正式交谈。当然,交谈期间,大家都不该作出使对方不能接受的行动。故近年来非法祝圣已逐渐沉没。但可惜,自去年十一月以来却接二连三发生非法祝圣主教事件。
教廷已表示强烈反对,也设法向相关的受职者告诫:不要未经教宗任命擅自领受主教职。比如:今年七月中非法祝圣的汕头教区黄炳章神父,在祝圣前专程再来香港接触教廷代办,教廷代办请他坚拒接受祝圣,可惜中国政府一意孤行,而黄神父本人自己又热中当主教;即使得不到教廷批准,仍欲当主教。加上政府用软硬兼施的方法,迫使一些主教参加祝圣,遂造成这不幸事件。这是关乎教会正统的大是大非问题,《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指出:「主教无教宗任命祝圣别人为主教,及被其祝圣为主教者,均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事后,教廷根据此教律宣布黄被罚于教会之外。
按照《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六月六日对此条文的解释,这条『自科』绝罚令作为惩戒罚,它具有「治疗性」,旨在激励犯事者悔改:一旦他表示诚心忏悔,便有可能获得绝罚的赦免。由于这是保留给宗座的,犯事者只能直接恳求宗座,透过与教会的修和,使其绝罚得以赦免。因此,凡非法被祝圣的主教及祝圣者虽然受到绝罚,但是教会是仁慈的,仍然等待着他们忏悔。他们需要向教宗写信,求取罪赦,并作出相应补赎;但是在教廷给予指示之前,必须停止举行弥撒及圣事,以及停止行使教会职权。
我希望您们在港期间,能认清普世教会的原则及关爱。当今教宗本笃十六世常训导我们要持守信德,明辨真理,把一切重要事情说得一清二楚。
我作为香港主教,有不少机会听取教宗本笃十六世的训示。他非常热爱中国教会,企望中国教会与普世教会达致共融合一关系,也对中国的主教、神父、修士、修女及教友的培育十分关心。正如在二○○七年的《教宗本笃十六世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天主教主教、司铎、度奉献生活者、教友牧函》所说,他希望修女们能常忠于自己的三圣愿(贞洁、神贫、听命),也按照自己完全奉献给基督的神恩,致力回应社会及教会的需求,见证信仰。就在这次西班牙世青,教宗本笃十六世特别接见在场的修女,指出献身生活的圣召之重要性,她们要把天主带到俗化中的世界。教宗说,「你们的生活必须见证个人与基督相遇」,这种关系既孕育你们的奉献生活,也赋予你们转化世界的力量;世界正充斥着相对主义,因此需要你们的献身,作为对服属于天主,也作为显示天主的爱超越万有的一项勇敢见证。
因此,我希望你们此行在这些方面得益,也把您们的心得分享给国内教会。
也许有人提出,国内教会与国外教会情况不同,也为了福传,大陆神职人士有需要在未得教宗许可下被祝圣为主教。我的回答是:我自己在大陆生活十年,在解放初期的两年我仍生活在大陆。此外,自八○年代起,我一直关心国内教会,探访国内教会超过一百次。至今国内不少教会人士仍与我保持联络,透过书信或亲身会面交谈的方式都有。今天中国政府已较开明,我们在大是大非方面,应坚持教会立场;但遇到需要反抗政府的压迫行为,即使个人自由受到压制,亦应在所不惜。但不要忘记,站稳立场的人,必受到国内外教会的景仰,也必会帮助保持教会共融合一,今生来世都立功。
最后,欢迎您们给予宝贵意见。愿天主使您们此行硕果丰收!
预祝中秋节愉快!主祐平安!
(NZ)(Agenzia Fides 2011/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