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土耳其 - 给与宗教团体法律地位是新土耳其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星期六, 11 六月 2011

亚琛(信仰通讯社)—六月十二日土耳其政治选举即将举行之际,德国宗座传教善会办公室,即“亚琛传教”人权事务负责人奥特马•奥赫林指出,“土耳其向着现代化过渡的关键一步是承认宗教团体的法律地位。这是最基本的权力,也是完全落实宗教自由的先决条件”。
奥特马•奥赫林向本社强调,土耳其所保障的权利体系中缺乏对宗教团体的保护:土耳其的法律中没有正式纳入任何一个宗教团体、没有指定教会和其它宗教团体“法人地位”的条例。其结果则是无法享有财产、签订合同、雇佣职员、开办学校,或者从事任何计划项目、发行出版物等。
奥赫林继续介绍说,逊尼派穆斯林是土耳其国内主要宗教信仰。尽管没有独立的法律条文,但至少其宗教生活和活动得到了总理办公室直属的宗教事务局的保护与协调管理。其它宗教团体则是“幽灵式的”,就像在天堂一样,“我存在、但形同不存在”。
埃尔多安政府也没有充分表现出致力于所有人的宗教自由的发展,而非某一团体。“此类特殊情况令人质疑土耳其是否可以自称是一个非宗教性国家政权”。此外,重新调整“国家与宗教之间关系”也是至关重要的基本问题。如果否认此类关系,“那么将有碍宗教团体成员完全履行和享有宗教活动和信仰自由的权力”。
为了解决上述种种问题,奥赫林指出,迫切需要土耳其基督信仰团体和其它宗教团体要求土耳其政府修订现行法规:首先取缔民法第101条规定的禁止宗教团体享有建立的法律地位。奥赫林强调,只有没有合法地位,宗教团体就永远也无法本着负责任的精神、自主地开展活动。
最后,“亚琛传教”人权事务负责人表示,“土耳其现行法规所导致的现状意味着没有尊重人权、没有保障人和团体的权益”。同时,也是当代土耳其无数社会和宗教问题的根源所在。
(PA)(Agenzia Fides 2011/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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